所谓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即在借鉴国外通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持续调查等手段,把握保险消费者信心的水平和走向,形成代表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信心且反映其变化的统计指标。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为69.2,比中性值50高出38.4%;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的5个一级指标,保险环境信心、消费信任偏好、保险业信任度、保险消费意愿、行业运行状况的指数分别为61.8、71.0、69.6、66.8、76.3。
不过,保险消费市场仍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需求潜力,行业应重视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同时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渠道的信任深度也需要进一步培养。
重视多样化保障需求
2015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为69.6。其中,对行业的友善感知为75.3,高于能力感知的66.3和诚信感知的68.1。
中保基金风险监测部总监肖淼在会议上对指数解读时提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是保持信心的核心基础。持续信任的建立依赖于消费者在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中,感受到的保险公司及行业相关主体的友善、能力和诚信水平。其中,友善感知包括购买保险、咨询、理赔及投诉的便捷性;能力感知包括选择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吸引力等;诚信感知包括服务人员诚信销售和保险公司履约合理理赔等。”
这一系列数字表明,保险消费者获取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较高,对于产品的多样性和服务的专业性较满意,对于保险销售和理赔诚信较认可,但也揭示出保险业“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开发和销售服务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具体而言,一是保险产品供给虽然充足,但对于保险消费者迫切需要的一些风险保障型产品,如养老、健康、医疗等,仍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需求潜力。
二是推荐保险产品的适当性仍需改善。调查结果显示,20.5%的被访者认为被推荐的保险产品未能满足其自身需求。
对此,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主任魏华林在会上表示:“保险公司应该将经营重点放在客户而不是竞争对手上,完善对保险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逐步加强以保险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和销售服务。”
第三方网络渠道信任度较低
2015年,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偏好为71.0,显示出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众信任基础较好。
值得一提的是,从保险消费者对购买渠道的总体信任排序来看,由高至低依次为保险公司(包括柜台、电话、网站)、银行渠道、保险中介(包括代理人、中介公司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随着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蓬勃发展,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新中介有一定的认知,互联网新中介和传统保险中介的渠道信任情况相接近,但互联网渠道的信任深度仍需培养,将其作为第一信任渠道的占比不足5%。相比之下,保险公司自营在第一信任渠道中占比达六成以上。
数据显示,2016 年1-2月,被列入统计范围内的保险公司通过公司自营网络平台(PC官网)实现累计保费收入占比72.88%;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累计保费收入占比3.80%;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累计保费收入占比9.55%;通过移动终端(APP、WAP和微信等方式)实现累计保费收入占比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