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6.4],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飞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火车[6.5],自进入营运火车时起至离开营运火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火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火车,自进入营运火车时起至离开营运火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火车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6.6],自进入营运轮船时起至离开营运轮船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自进入营运轮船时起至离开营运轮船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6.7],自进入营运汽车时起至离开营运汽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自进入营运汽车时起至离开营运汽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6.8],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私家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节假日[6.9]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节假日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节假日的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14款保险责任均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款或多款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我们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保险单上载明的多款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我们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各款保险金相比较大者的一款保险金,若各款保险金相同,我们仅给付其中一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全残,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天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节假日意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 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火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火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 6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营运飞机、营运火车、营运轮船或营运汽车;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已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飞机、营运火车、营运轮船、营运汽车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营运火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或私家车的期间;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已经登记的私家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