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跟保险代理人会所聊天的时候提到了航空险,对如果购买了足够的综合意外险后,这种单独的航空意外险的确是可以不买(包括做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需要单独买的保险)。
至于这位朋友对买这类交通工具意外险的纠结,主要还是在于不清楚公共交通保险到底保什么。我们来看某款30元航空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只保障进门和出门哦!那些在你没有走到客运民航舱门、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里之前的所有意外风险都拒保,保险代理人会所也有好长一段时间以为候机厅、地铁站台等这些地方是在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障范围里的,原来这些地方都是不保的(只有综合意外险才保障这些没有覆盖的地方)。
还有一点要重点提醒那些经常出差的空中飞人,你购买的航意险是没有办法指定收益人的哦!
马航失联事件,4月份左右传出已有数家银行开始排查其马航失联客户是否购买过航意险,以期将保险金强制用于偿还银行债务。这个消息一出,很多人都傻眼了!怎么和银行有什么关系?不少人对“银行垂涎保险金”一事表达了愤怒。那么,保险理赔金究竟能否作为投保人的偿债资产?
保险金能否用于强制性偿债,关键在于它是否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在第四十二条里是这么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是可以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反之,如果投保人有明确的保单受益人,则保险金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而不是投保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目前航空意外险一般采用电子保单进行投保,为了简化手续,受益人一栏通常都默认为“法定”,也没有销售人员主动提醒客户可以指定受益人,事实是客户在需要指定的情况下也很难进行更改,而这一现象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看来以后所有的保险都不能写“法定”。所以,保单所默认的“法定”状态相当于根本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留有债务的况下,一旦银行申请强制偿债,保险公司就必须把保险金支付给银行。
付了保费却实际上为银行买了份保险,这事遇到谁都会吐血的。这显然有违投保者最初购买航意险的初衷,也失去了保险本身的意义。这样大家应该了解,航空意外应该如何选择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