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20年、保至106岁
交费期间:趸交(一次性交清)、3年、5年、10年、20年交
犹豫期:15天
养老金起领时间:55岁、60岁、65岁
年金
保险合同年金分为A、B、C、D、E、F六种,分别简称DALA、DALB、DALC、DALD、DALE、DALF。
DAL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D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E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LF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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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