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一般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一、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自被保险人鉴定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四、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猝死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猝死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猝死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前猝死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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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保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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