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守护神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20/30 年、至70/8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提供一般意外伤残/身故、猝死保障,确诊意外伤残可豁免保费,可选乘用车意外/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必选责任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自被保险人鉴定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猝死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猝死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猝死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前猝死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


可选责任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租赁车、网约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租赁车、网约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于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中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鉴定达到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猝死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猝死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猝死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前猝死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租赁车、网约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租赁车、网约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 年、至70/80周岁、终身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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