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交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一、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的第5、第6年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第5和第6年每年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1次特别年金。
二、年金
自合同生效第7年(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每年按约定给付一次年金。具体给付如下:
<65周岁: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65周岁: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特别年金、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时的现金价值。
注: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四、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投保人未年满55周岁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可豁免自身故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其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付清保险、保单借款功能,让资金更灵活。
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