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第6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于第5个、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50%给付1次特别年金。
年金
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第7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于该保单周年日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到达年龄)按约定给付1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特别年金、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您未年满55周岁的,若您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我们自您被认定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剩余各期的本合同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交费期间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第6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于第5个、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50%给付1次特别年金。 |
年金 | 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第7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到达年龄)按约定给付1次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特别年金、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您未年满55周岁的,若您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保险公司自您被认定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剩余各期的合同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若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交费期间申请。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您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您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您自杀,但您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您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您猝死;
(10)您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您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您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您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您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