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意外险,相信大家都是比较了解的,毕竟这是生活中有可能存在,我们不得不预防的,渤海人寿畅行无忧保障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还有什么情况下不理赔,下面就为大家逐一道来。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而几处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最严重项目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公司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3、可选保障
渤海人寿畅行无忧有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驾乘车意外身故/伤残、航空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等可选保障。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3)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4)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等。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13)-(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