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一项或多项可选部分,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但不可只投保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按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
(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驾乘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3)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4)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所发生的、符合就医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仅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院日开始每天按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如发生多次住院治疗,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确定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驾乘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所发生的、符合就医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仅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入院日开始每天按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如发生多次住院治疗,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3)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4)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等。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我们按照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13)-(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我们按照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