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注:保费给付比例17岁及以前为100%;18-40岁为160%;41-60岁为140%;61岁以上为120%。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