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费的交纳
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10余各期的保险费。
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投保人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3、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按比例减少。保险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