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恒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0-60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被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观察期:90天
犹豫期:15天
一、等待期间内身故、全残、处于疾病终末期或确诊早期危重疾病、重疾,无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保险责任如下:
1、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50种早期危重疾病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不同病种累计给付5次,间隔期90天。首次给付20%基本保额,再次给付25%基本保额,第三次及以后给付30%基本保额,第5次给付完成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重疾不分组,18岁前确诊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75岁前确诊给付100%基本保额,75岁后确诊给付130%基本保额。不论何种情形,合同均终止。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前处于疾病终末期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75岁前给付100%基本保额,75岁后给付130%基本保额。不论何种情形,合同均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75岁前给付100%基本保额,75岁后给付120%基本保额。不论何种情形,合同均终止。
5、保费豁免: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早期危重疾病、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