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2019)保险产品计划含平安福(2019)终身寿险、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平安福18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或B)、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C18)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9)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福(2019)保险产品计划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长期意外保障至70周岁。
交费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
【条款详解】
一、平安福(2019)终身寿险
身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至170%基本保额。
(1)被保险人身故,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每患一次“附加平安福重疾19”中的特定轻度重疾(即轻症),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的身故保险金,轻症最多可赔付3次,因此身故保险金最高可额外给付60%基本保额。
(3)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可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达到运动标准一:投保前2年坚持步走保额增长,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身故保额提升5%。
②达到运动标准二:投保前2年坚持步走保额增长,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身故保额提升10%。
二、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平安福重疾19”)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确诊患合同约定“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1、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障30种轻症,每次给付20%基本保额(最高22%基本保额),给付达到3次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100种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最高170%保额),合同终止。
保额增长设计:
(1)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每患一次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的重疾保险金,轻症最多可赔付3次,因此重疾保险金最高可额外给付60%基本保额。
(2)达到运动标准重疾、轻症保额增长:
①达到运动标准一:投保前2年坚持步走保额增长,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重疾保额提升5%,轻症保额提升1%。
②达到运动标准二:投保前2年坚持步走保额增长,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重疾保额提升10%,轻症保额提升2%。
注意: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主险-平安福(2019)终身寿险”基本保额按赔付的重疾保额等额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三、平安附加平安福18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确诊恶性肿瘤,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针对恶性肿瘤的新发、转移、复发等情况,距离上一次确诊恶性肿瘤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恶性肿瘤可得到第2、3次赔付,每次额外赔付额度为100%基本保额。
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即可免交本附加险剩余的各期保费。
注意:若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不是恶性肿瘤,则本附加险终止,不享受第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四、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意外伤残保险金:100%基本保额为限。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双倍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双倍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五、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或B)
100元免赔额,社保范围内赔付且不超过社保或其他补偿后的余额。保险期间为1年,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最高续保年龄不超过65周岁。
A款: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
B款: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
六、平安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C18)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20种轻症,豁免保费。
七、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9)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100种重疾,豁免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