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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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