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创巨灾保险二级再保险模式

沃保整理
2014-11-12 10: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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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频频遭受地震侵袭的岛国,而神户大地震后建起的日本抵抗巨灾体系目前是全世界最高水平:政府不定期发布地震预测报告,日本地震保险补偿机制健全,等等。

  导读:日本是一个频频遭受地震侵袭的岛国,而神户大地震后建起的日本抵抗巨灾体系目前是全世界最高水平:政府不定期发布地震预测报告,日本地震保险补偿机制健全,等等。

  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 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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