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透露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第一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第二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
而继酝酿多时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试点诞生后,目前广东也在研究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广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副处长吴茜表示:“不同于目前深圳所实施的巨灾险试点,广东初步建立指数型巨灾保险模式,以台风和暴雨为主要的保障因子,一旦风险达到预定数值则触发赔付机制。”
从顶层规划走向地方试点,一直处于“只闻其声”状态的巨灾险制度终于要逐步“现身”。
缺失之痛
近年来,中国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
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目前我国的灾害补偿多借助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整个保险业的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而国际上一般占比则为30%-40%,我国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财政负担将明显减轻。
对于巨灾险设立的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楠楠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巨灾险对于我国而言是重要的损失融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提高损失补偿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实现巨灾风险的整体性管理,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散,同时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水平。”
现阶段我国灾后补偿仍采用政府财政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灾后融资形式,这在灾后重建的快捷性与成效性方面都受到影响。而这种国家财政承担灾后救助和救济任务的模式,造成社会普遍存在过分依赖政府救济的心态。同时降低了人们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增加了巨灾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最终也会增加灾害的社会成本。
尽管全社会呼声不断高涨,但我国巨灾险却“千呼万唤难出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性,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保险价格会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巨额保费从何而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仍面临矛盾,但如果只从技术的角度或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借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初步具备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极大的支持。
那么,为何我国巨灾险总是呼之难出?难以协调是根本原因。
张楠楠表示:“由于风险单位之间的强相关性以及风险的复杂性,巨灾保险本身缺乏一般保险产品的技术基础,因此,除了商业保险的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设立还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灾害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其他部门的协作,更多时候还需要跨区域合作,其目标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损失分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技术上的可行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事项繁多难度较大。”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则认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目前最重要的是立法。这样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等各方责任义务才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