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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出门办事却遭遇无妄之灾,无辜的刘晓梅被汽车车胎炸伤。面对刘晓梅的索赔,车主王长久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赔偿。
今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刘晓梅到解放东路附近办事。在新民东路步行的她经过一辆停在路边的厢式货车时,突发意外。货车的左后轮胎突然爆炸,毫无防备的刘晓梅被强大的气流炸伤,只好就医。经医院诊断,刘晓梅受伤不轻,其左胫骨平台骨折伴膝关节韧带损伤,花去治疗费用一万多元。虽然最终出院,但仍然造成其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并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事后,刘晓梅要求车主王长久赔偿。王长久认为,自己的车子是买了保险的,这个钱肯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来陪。所以,他将赔偿的责任推给了保险公司。可是,保险公司却认为,这件事不属于交通事故,他们没有赔偿的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薄公堂。
日前,清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事故的发生与王长久对车辆的疏于保养有很大关系,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除了王长久的主观过错之外,这件事的发生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属于交强险规定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中的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该事故给刘晓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9万元,车主王长久赔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