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保险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给自己及家人买一些保险。在理赔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也常常因为观点不一致、证据不充分而发生纠纷。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1起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并将在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9月13日原告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父投保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3月26日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被告于2006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的理赔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明确表示不要原告提供验尸报告,但是2007年3月19日被告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告辩称,在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之时,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说明了需要提供的理赔文件,其中包括“本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但是,原告迟迟不愿提交尸检报告。后来,被告于2007年1月终于同意陪同被告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调阅尸检报告,结论是:“尸体全体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原告在整个理赔申请中只提供了一份盖有“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死亡证明。
被告认为,《死亡证明》不能代替鉴定死亡原因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而且该《死亡证明》中也并没有具体指明原告之父的死亡原因,该证明中填写的“非正常死亡”的含义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中注明的“意外事故”。所以被告认为,原告之父的尸检报告已经排除了外伤与中毒的死因,也没有发现其身故时存在其他意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仍然认为其父死因为“意外事故”,那么必须提供相应证据。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逐渐成熟,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每个险种都设置了具体的理赔条件。在理赔时,如何证明被保险人的情况与所投险种的理赔条件相符,是比较关键的问题。本案将于4月2日在北京市东城法院第3法庭公开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