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检查轮胎被炸伤 保险公司赔偿17万

沃保整理
2013-09-17 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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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货车停放在停车场,司机大哥自己动手剔除夹在轮胎中的石头,轮胎却突然发生了爆炸,并导致九级伤残。司机大哥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驾驶员在车辆外被自己的车辆所伤,是否属交通事故“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回放为车胎剔石块司机被炸伤2012年9月12日10时20分,司机杨大哥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东村新马路自编17号停车场内检查自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

  【编者按】货车停放在停车场,司机大哥自己动手剔除夹在轮胎中的石头,轮胎却突然发生了爆炸,并导致九级伤残。司机大哥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驾驶员在车辆外被自己的车辆所伤,是否属交通事故“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为车胎剔石块司机被炸伤

  2012年9月12日10时20分,司机杨大哥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东村新马路自编17号停车场内检查自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因发现后车轮胎中间夹有石块,杨大哥自己动手取掉石块。此时,轮胎突然发生爆炸,杨大哥受伤后当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然而,交警到场后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杨大哥于是向派出所报案。之后,杨大哥被送往附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杨大哥为右腕关节开放性脱位并右侧正中神经损伤致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九级。

  据悉,出事的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交通强制险,另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30万元。据悉,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杨大哥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事发场所属于车辆的养护场所,不属于“道路”范围,发生事故的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下发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据此拒绝对杨大哥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车辆保险公司要赔17万元

  一审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事故是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的车辆发生的,属于“道路”范围。杨大哥在排除该挤压石块过程中因车辆的轮胎爆炸受伤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是处于“运动”状态,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发生事故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一审认为,由于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是由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杨大哥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杨大哥虽然是车辆的驾驶人,但事发时他是在车外受伤,因此也不属于车上人员。所以杨大哥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条件。

  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给杨大哥,其中交强险赔偿金12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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