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江苏新沂人孙某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承载货物“超高”刮到电线引发事故,属双方约定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孙某只好求助法院。
据悉,孙某的主车A/挂车B重型普通半挂车辆于2012年5月24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90530元和8595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均为2000元,期限一年。
2012年9月26日,孙某驾驶上述投保车辆载乘货物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到达新沂市205国道收费站北侧地段时,因车上货物刮到电线,造成车辆及电线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保险公司核定,主车A修理费为62400元,挂车B修理费为5900元,共计68300元。同时,孙某为此事故支出施救费2000元,吊车费8000元,并与事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赔付其电线杆和电线损失5500元。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孙某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投有相关保险,孙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500元后,对其他部分却做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事故是由于车辆运载货物“超高”刮到电线所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孙某损失不属于其保险理赔范围的辩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可知,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仍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除非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直接原因,根据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仅为孙某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情形并没有关联性,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孙某车辆承载货物超高,因此其辩解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予赔偿。而依双方约定,主、挂车每次事故免赔金额均为2000元,该款项应予扣除。
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费、吊车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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