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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驾驶的货车停泊后,突然起动,将自己撞死,这起意外交通事故谁来赔偿?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由死者车辆投保的公司赔偿八万余元。
2008年11月11日,司机李长看、李大明兄弟轮流驾驶货车,从老家安徽来汉。 当日下午,他们将货车停靠在东西湖货运中心等候配货。武汉司机陶年喜的货车当时在卸货。两车呈“T”字形停放。
李长看下车欲检查车况,从两车缝隙穿过时,自己的大货车突然启动向前滑行,两车发生挤压,李长看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安徽籍货车驾驶室内无人,停车场地形平坦,为零坡度,此车在无外力作用下向前移动,双方司机均无责,属交通意外事故。
2009年1月,李长看的父母将大儿子李大明、陶某及双方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
法庭上,没有一个被告愿为此事负责。李大明及陶某均称,自己无责,不应赔偿。武汉保险公司认为,武汉籍货车在事故中无过错,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安徽保险公司则辩称,投保的车辆是受害人的家庭财产,这意味着受害人也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再加上受害人是随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此案不适用第三者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首先推翻了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认为安徽货车在停车后驻车制动系统未起作用,造成受害人死亡,安徽货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同时还认为,发生事故时,受害人不在车上,而是在地面上,对于安徽货车来说构成第三者。
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安徽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