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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欠下债务未能全部偿还,那么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该不该算作遗产?
秦某数年前与再婚丈夫张某离婚时,法院判令张某需支付秦某87450元。岂料,张某突遇交通事故身亡,尚拖欠71250元未还。秦某得知张某的两个儿子晓青、晓汉获赔37.4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从赔偿金中给付债务。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
再婚后又离婚
秦某与张某均为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1991年开始同居,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后来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从2003年12月起分居,2005年10月离婚。
因为张某没有能力支付判给秦某的钱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裁定,张某从退休金中按月拨付600元。截至2008年10月1日张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前,已履行还款义务16200元。
意外身故获赔
今年7月下旬,63岁的秦某起诉到法院,称张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后,晓青、晓汉两兄弟与肇事方公交公司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数十万元各类赔偿款,遂要求判令两兄弟偿还张某生前应付债务71250元。
原告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属于财产性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作为遗产来处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金是不可能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按照遗产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