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时跌落身故非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或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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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1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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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9月,江苏省海安县某蔬菜生产合作社为其管理的驾驶员办理了如意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责任。2012年1月19日,被保险人蒋某从海安运送黄芽菜去上海淞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在农贸市场卸货过程中,被保险人蒋某从货车车箱跌落下来,当场摔死。因被保险人为非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拒

  【编者按】2011年9月,江苏省海安县某蔬菜生产合作社为其管理的驾驶员办理了如意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责任。

  2012年1月19日,被保险人蒋某从海安运送黄芽菜去上海淞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在农贸市场卸货过程中,被保险人蒋某从货车车箱跌落下来,当场摔死。因被保险人为非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

  诉讼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付结论,受益人不予接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受益人认为,“驾驶车辆”的理解不仅包括操作车辆行驶,也包括行驶过程中为维护车上物品所采取的行为。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车辆”应当是指操作车辆行驶,而被保险人系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卸货时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法庭审理认为,如意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性质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而被保险人为卸货过程中从货车车箱跌落摔死,与“驾驶过程”并非同一概念。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成立,驳回受益人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到达目的地卸货的过程”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驾驶机动车辆过程”。受益人认为,驾驶过程应包括“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理解就是指操作机动车辆,广义的理解货运车辆“驾驶过程”应包括车辆从始发地装货到目的地卸货的整个过程(即货物运输保险上讲的“钩至钩”责任)。因如意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没有详尽说明,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种“广义”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上是站不住脚的。

  1、受益人所主张的“广义”解释,是对货物运输保险上“钩至钩”责任的不确当引用,货物运输保险上不仅有“钩至钩”责任,还有“仓至仓”责任,即保险人承担从始发地仓库到目的地仓库的责任。而货物运输保险与如意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故也不适用《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这种“广义”的解释,只是受益人自圆其说,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2、对于如意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驾驶车辆过程”应当按照文义解释,亦即通常文字的含义来理解。在保险合同条款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应当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所以“驾驶车辆过程”应当指操作车辆行驶这一行为。事实上,法院的审理也是基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所约定的范围,从日常生活经验,用简明通俗的意义来进行解释的。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认定,应当以保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为准绳,从保险事故整体的角度,用客观的态度去认识,而不应用主观的方式来解释或臆断的思维来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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