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婚车在接新娘的路上不慎摔入河中,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呢?
2012年5月18日,是个喜庆的日子。这天上午,新郎官小李正坐在租来的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里准备去接亲。而这辆婚车是由专门做婚车租借生意的徐浩(化名)驾驶的,然而由于徐浩对上海近郊乡村地区的道路情况不熟悉,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到浦东新区大泥公路近港辉路西约50米处的时候,司机发现开错路了,故而想要调头,谁知此时由于对道路宽度估计不足,倒车倒到一半,车子就不受控制倒滑到了路边的河道中,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万幸的是,司机徐浩和新郎小李都仅受了轻伤,事故发生后,小李赶紧坐伴郎的跟车去接新娘,总算没有耽误大事。事后,双方经过协商,徐浩赔偿了小李2000元的违约补偿金。
交易半途中的婚车出险了
照理说,事情到了这里接下去就该是找保险公司索赔了。然而这辆宝马车的情况却有些复杂。原来在事发时,这辆车还并不完全属于徐浩,因为无论是车辆行驶证上的名字,还是办理车险时的登记人,名字写的都是“吴佩珊”(化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就在2012年初,吴佩珊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所以想要把自己名下的宝马车变卖掉,找到了买家徐浩后,双方谈妥了31.6万元的交易价,但由于徐浩表示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想要分期付款,因为自己买这辆宝马车是为了做婚车生意,加以时日,婚车生意赚了钱就能付清购车款,所以分期付款绝无风险。为了让吴佩珊放心,徐浩表示愿意等到1年后购车款全部付清后再办理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只要获得宝马车的使用权即可。吴佩孚急于筹集资金,又考虑到车辆产权依然在自己名下,所以就同意了徐浩的要求。双方于是就按照上述要求签订了《汽车转让合同》。
然而当宝马车发生事故后,徐浩只能找到吴佩珊,请她出面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吴佩珊在2011年12月才在某保险公司为这辆宝马车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宝马车依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此吴佩珊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338264元的车辆损失理赔及4500元的施救费理赔。
谁知,吴佩珊的理赔申请很快就遭到了保险公司的书面拒赔。理由是:这辆宝马车实际上用于婚庆活动,改变了车辆的原有使用用途,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因改变车辆使用用途而造成的事故属于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显然无法让吴佩珊和徐浩满意,毕竟这辆车因为这一事故几乎可以被视为全损,于是吴佩珊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38264元,车辆事故施救费4500元,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