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遭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车与被撞车的修车费5.8万余元。
原告北京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驾驶本公司所属的一辆越野车,在某小区门口因将刹车误踩成油门,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车,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报案。交警作出公司负全责、无人员受伤、符合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认定后,公司当即对被撞车辆安排拖车、救援,并为其做了先行垫付。事故发生后,公司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进行理赔,但对方拒绝赔付。公司不认可被告保险公司所作出的决定,也不认可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经与之协商被告仍不赔付。故诉至法院。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即原告诉称的肇事司机,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坐在当天的原告席上。
“原告出示的证据,我们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不认可,因为肇事司机并不是李某。”在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费用等证据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小区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显示:2012年10月4日7时40分,一辆越野车驶出该小区大门后,突然加速撞上马路对面停放的一辆白色宝来车。几分钟后,从越野车上下来一个穿深色夹克的男子,该男子下车后,过马路步入小区大门。约十多分钟后,一名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急匆匆从小区外跑进小区大门……
监控录像播放后,原告坚持从车上下来的肇事司机就是李某;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更换过驾驶人。
法庭多次播放录像后,宣布短暂休庭。半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并对此案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实际上是一个事实上的争议,也就是原告诉称的这起交通事故的驾车人是不是李某;如果确实存在更换驾驶人的情况,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通过被告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合议庭的两位法官,一位人民陪审员看了三遍录像,我们认为从内心能够确认事故发生时驾车人不是李某。只要确认驾车人不是李某,那么原告所诉称的这起事故就不是真实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本着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法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客观事实。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等,要求参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本着真实的意思表述,诚实信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如实陈述这起保险事故,那么以李某作为驾驶员所诉称的这起交通事故不真实存在,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本案的主审法官王磊作出如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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