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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时,保险合同中一般对此也有特别约定,当被保险车辆与驾驶员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昨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却在驾驶员“准驾不符”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万元。
2010年,张先生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共计赔偿对方损失17万元,但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碰到难题,因为他所持有的是B2证,按规定只能驾驶小型汽车、大型货车和低速货车,而他发生事故时驾驶的却是中型客车,保险公司据此不予理赔。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开庭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一幕,张先生当庭提出投保单上并非他本人签字,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向张先生明确提醒该免责条款,仍应予以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查,确认投保单是业务员代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先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该违法行为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事由,故“准驾不符”所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法律后果仍需要保险公司明确予以说明,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赔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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