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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吴女士在办理复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仍为她办理复效,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的行为已认可。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义务,对吴女士作出赔偿。
丈夫张某意外失踪,妻子吴女士为他续交4年的保费后等来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的判决。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张某的名字是代签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早在1998年,吴女士就为丈夫张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额7.2万元。丈夫失踪后这张保险单一度由于吴女士未及时缴费,导致暂时失效,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补交保费,保单才继续生效。
2003年6月中旬,保险公司出具了不予理赔的书面通知:依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吴女士在申请复效时,没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属于“代签名”保单,合同无效,不予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不得以“代签名”为由拒赔,应全额理赔7.2万元。法院认为,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的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签名问题明示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吴女士在办理复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仍为她办理复效,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的行为已认可。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义务,对吴女士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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