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贵宾客户王先生办理储蓄业务时,在理财顾问的推荐下花近80万元买了某寿险公司的投连险。理财顾问介绍,该投连险收益预期不错,且可以设置止损功能,以保证投资资金不至于减少太多。
理财顾问主动提出并帮王先生完成“投保单”部分内容以及《短信服务申请书》,因此,王先生仅在“投保单”上签了名。申请书载明:“如果本人账户价值达到定制的短信通知条件,请贵公司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本人,发送的号码为本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手机号码。”“从本人个人账户开始运作之日起,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回报率达到下列本人选择的百分比条件时,以及达到该百分比条件后,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回报率每波动±10%时,请贵公司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本人。”
然而,在半年多的时间里,王先生一直没有收到该公司的短信提醒,但投资市场走弱已导致王先生的账户缩水近26万元,账户价值波动远超10%。王先生在向上述寿险公司投诉后得知,理财顾问并没有帮自己填写完整投保单,手机号码空缺。
理财顾问帮王先生填写了《投保单》的内容,可是填写的内容不全,比如,在联系方式上仅填写了8位数的家庭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却空缺。《投保单》填写完毕后未与王先生核对。正是这一原因导致王先生无法收到提示短信,也没有及时对账户资金采取止损措施。
王先生向寿险公司提出了全额退保的要求,却被寿险公司拒绝,随后他通过信访方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仔细调查了解后认为,寿险公司没有及时尽到账户价值变动的短信通知义务,应当承担此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责任;同时也指出,王先生亲笔签署空白的《投保单》,理财顾问代为填写其他内容后没要求进行核对,对投保事项没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此保险合同纠纷的次要责任,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协商退保方案。
王先生表示,接受这一建议,放弃了全额退保要求,提出按调解当天的账户价值加上投连险的初始费用等进行退保,但寿险公司则坚持按照王先生向公司投诉当天的账户价值退保。
此案是寿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案例中的《短信服务申请书》是保险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保险合同密不可分。
本案中,王先生虽然做出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为其提供短信通知的选择,但当通知条件具备时,寿险公司并未尽到短信通知义务还迟迟未发现问题。在半年多的时间里,王先生因迟迟不知晓自己投连账户价值的亏损情况,从而丧失了对投资账户止损的多次机会。因此,律师认为,寿险公司未尽到短信通知义务,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时,一定要亲自填写《投保书》;如果由他人代为填写部分内容,一定要对所填信息进行核对。否则,在空白文书上签名,将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寿险公司来说,一定要通过培训、制度等来规范营销人员的行为,避免销售误导行为和因不负责任导致的业务瑕疵。同时,公司还要把好核保关,做好新契约回访,在核保阶段或新单回访中发现保险代理人的展业瑕疵并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