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往往因为忽略了某些细节而得不到保险理赔。“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就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代签名”将导致合同无效。
2009年6月,刘女士为出差在外的丈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即需要其丈夫的亲笔书面签名。但是,签保单之时由于丈夫出差,刘女士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她的丈夫签了名。2011年春节刚过,刘女士的丈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刘女士想到曾为丈夫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为签字的,因此做出拒赔决定。
以上案例中刘女士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要请亲人、朋友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代签,一定要亲自签名,以免生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保险法》第三十四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签字这个小小的细节,就决定了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出险时是否能够得到理赔。我们特别提醒: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务必在合同上亲笔签名,让我们购买的保险真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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