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下三者取最大值,给付以一次为限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中症疾病保险金:赔付50%基本保险金额,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25%基本保险金额,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下三者取最大值,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可选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效力以保险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准。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可选保险责任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0周岁的阳先生,选择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阳光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并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交费期间为20年交,交费方式为年交,以标准体承保,年交保险费为1026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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