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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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以下三者取最大值,给付以一次为限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赔付50%基本保险金额,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赔付25%基本保险金额,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下三者取最大值,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效力以保险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准。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阳光人寿阳光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点:
缴费期间多样可选,缓解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