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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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可选责任: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利安人寿团体(D款)意外险属于团体意外险,提供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及可选猝死责任。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利安人寿股东由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国有大型企业和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月星集团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知名民营企业组成。目前,公司注册资本45.79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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