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至105周岁
缴费期限:趸交、3/5/6/10/15/20年
年金领取方式:
(1) 如您选择“年度领取”,则自首次年金领取日起,年金受益人可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领取该保单年度已分配的基本年金及额外年金(如有)之和;
(2) 如您选择“月度领取”,则自首次年金领取日起,年金受益人可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领取该保单年度已分配的基本年金及额外年金(如有)之和的十二分之一(1/12)。如您退保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则该保单年度已分配但未领取的基本年金及额外年金(如有)将一次性给付年金受益人。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基本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分配该保单年度的基本年金。年金受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已分配的基本年金。
额外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 6%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年金受益人分配该保单年度的额外年金。年金受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已分配的额外年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将按 20%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合同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 24 时生存,将按 20%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分配的基本年金、额外年金以及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如有);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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