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汇誉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特别生存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额外年金,持续给付,满期保险金,期满给付,红利分享 锦上添花。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分配该保单年度的基本年金。年金受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已分配的基本年金。 |
额外年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 6%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年金受益人分配该保单年度的额外年金。年金受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已分配的额外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 24 时生存,将按 20%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将按 20%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合同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分配的基本年金、额外年金以及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如有);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汇丰汇誉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至105周岁
缴费期限:趸交、3/5/6/10/15/20年
汇丰汇誉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