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含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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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医疗保险金 |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日,除另有约定外,自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金额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 岁)做人工流产为自己投保了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身故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医疗疾病保额为1000元,保险期间 30 天,一次性交费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