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材料:
(一)、分娩或剖宫产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外地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准生证有效期为从发证之日起算三年,超过有效期的需进行延期或提供原发证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4、自然流产而未实施人工流产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
6、《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领流程:
(一)、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www.xm12333.com/),下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 《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
(四)、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核实期限为三个月,若无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四、待遇申领时间:由于缴费数据延迟,生育事实发生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五、市区分工:市属企业职工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区属企业职工请到各区社保中心申领
2016年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下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2、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3、携带《申领表》及以下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
4、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核实期限为三个月,若无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5、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2016年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报销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 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