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 《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两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孕妇是否从业划分为两个发放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①从业妇女
(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领取流程
2016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016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