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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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未满18周岁: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 ·已满18周岁,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X身故给付比例、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 ·已满18周岁,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 (1+3.5%)(n-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X身故给付比例、现金价值,三者较大值;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除按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再按合同额外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