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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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 |
特别生存金 |
1.一次性交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三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五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八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
5.十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满期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合同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