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4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在此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
(一)如果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开始之前身故的,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内身故的,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1.5倍扣除身故时应当领取(含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4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在此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开始之前身故的,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内身故的,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1.5倍扣除身故时应当领取(含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基本保额×(岁数-60)×0.05 (60周岁以后每年领取一次,80周岁后每年领取金额固定为两倍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开始领取生存金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开始领生存金
|
(基本保额×31.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