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大学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 时,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三、深造准备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22 周岁、23 周岁、2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 时,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深造准备金。
四、立业准备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 时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立业准备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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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 时,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深造教育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22 周岁、23 周岁、2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 时,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深造准备金。 |
立业准备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 时仍然生存,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立业准备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范围
出生满28 天至9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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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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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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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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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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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深造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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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22至2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立业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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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合同期满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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