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法》,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环责险将对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进行偿付。受害者应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