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强制推进 保险公司无正常理由不得拒保

沃保整理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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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联合保监会日前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须限制核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依据《办法》,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环责险将对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进行偿付。受害者应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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