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所应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若身故保险金等于或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借/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保险金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借/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按该贷款余款先向其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再向其健在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所应给付的全残保险金等于全残确认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若全残保险金等于或小于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借/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向其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全残保险金;若全残保险金大于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借/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按该贷款余款先向其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再向被保险人给付剩余的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所应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60岁生日以前发生全残,我们按全残确认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二年,最长为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含60周岁前)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安心宝贷款定期寿险L1135-0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