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保障责任: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赔付 1 次,合同终止;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的,仅退已交保费。 例:基本保额 100 万元,等待期后意外全残,一次性赔付 100 万元,覆盖医疗、家庭开支等需求。 全残定义:含 8 类情形(如双目失明、两肢缺失、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等),需经二级以上医院或认可鉴定机构鉴定,条款明确无歧义。 |
可选责任 |
需同时投保两项责任,不可单独选,赔付时与基础身故 / 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合同终止: 猝死关爱保险金:等待期后、65 岁前猝死,按基本保额 30% 赔付,例:保额 100 万,猝死额外赔 30 万,合计 130 万。 海陆空意外身故 / 全残特别保险金: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 / 汽车 / 列车 / 民航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 180 日内身故 / 全残,按基本保额 100% 赔付,例:保额 100 万,飞机意外身故额外赔 100 万,合计 200 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