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保监会已起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处于行业内部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将从明年1月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推行,有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誉。
基本全渠道覆盖
“保险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一些公司和销售人员没有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在一次行业内部大会上,面对台下数十位保险机构高管,一位地方保监局负责人丝毫不留情面,怒斥当下的销售误导现象。
《办法》的出台,将从源头上防微杜渐。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多位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保险公司人士解读称:“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保险消费者履行说明义务、提示保险产品风险以及保险消费者确认反馈等。”过去有一些保险公司由于在销售关键环节没有及时取证,往往为日后的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
从险种而言,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险(包括附加险为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险),商业车险,特定情形下销售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险产品,而团险除外;渠道上基本实现全覆盖,包含代理人、电网销、银保渠道等。
从措施来看,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措施包括: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销售现场拍照,电话销售录音,互联网投保操作轨迹、截屏,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措施。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服务创新,运用新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渠道、不同险种、不同年龄结构消费者所呈现出的不同特质,《办法》对于采取何种可回溯措施及具体时间表进行了分类细化。
例如,应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范围包括: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购买人身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险的;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办法》规定的保险产品的。
后续开展现场检查
这并非是走过场式的短期整治行动,隔靴搔痒的效果并不是监管部门想要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根据相关通知,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纳入公司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可回溯工作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这无疑折射出保监部门在整治销售误导上的决心,为了行业的长远发展,决不妥协。
各保监局还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具体落实办法。同时将采取现场督导、随机抽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
“监管部门鼓励各保险公司探索实现所有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而对个别偏远地区、存在特殊情况等难以如期实现可回溯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属地保监局申请延期,保监局批准后向保监会报备。”上述人士进一步透露。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建立可回溯制度来重拳整治销售误导的举措,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诸如技术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等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难度,甚至可能会对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短期的保费规模牺牲,换来的将是保险消费者的长期信任,换来的将是公司、行业基业常青的牢固基石。”
其实,换个角度来看,这场从源头整治销售误导的行动,恰好给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了“休整期”,这未尝不是一个“以退为进、下蹲起跳”的机会,可使保险公司静下心来去思考、去研究,究竟从何处着手,才能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精细化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