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英大安康宝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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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与 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如果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与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合同已交保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本合同已交保费×105%)或本合同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