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沃保整理
2016-09-12 14: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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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据悉,自2016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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