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是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 因此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
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自然人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
同时,对于拟申请成为上述三类股东的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不同条件。财务类股东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战略类股东,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要满足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等条件;控制类股东,除必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几种方式: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而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目前,个别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后,在经营中漠视行业规矩、无视金融规律,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征求意见稿》为它们敲响了警钟。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一位大型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士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