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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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